政采百科第97期:框架协议采购为什么要强调供应商“只能用一个产品响应”?
目前,政府采购的法定采购方式总共有七种:公开招标、邀请招标、竞争性谈判、竞争性磋商、询价、单一来源采购和框架协议采购。对于框架协议采购,《政府采购框架协议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》(财政部令第110号)第二十四条特意规定,供应商对货物项目每个采购包只能用一个产品进行响应。
实际上,对于其他几种竞争性采购方式来说,同样不允许供应商用多个产品投标和响应,因为这相当于供应商在一个项目中提交了多份投标文件,属于影响公平竞争,会被认定为投标无效。那为什么只有框架协议采购特意强调供应商“只能用一个产品响应”呢?
如果允许供应商在一个采购包内用多个产品响应,供应商可能会利用不平衡报价策略,多产品响应形成报价组合,干扰价格竞争。这种现象在以前的协议供货和定点采购中非常普遍。框架协议采购作为协议供货和定点采购的“升级版”,在很多方面作了针对性规定,防止框架协议采购又走回到以前协议供货和定点采购的老路上。框架协议采购规定供应商一个采购包只能用一个产品响应,原因就在于此。
但如果确实需要供应商提供多个产品,可以通过划分不同的采购包来实现。所以《政府采购框架协议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》第十二条规定,要按照《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》,将采购标的细化到底级品目,并细分不同等次、规格或者标准的采购需求,合理设置采购包。
另外,虽然供应商只能用一个产品响应,但根据《政府采购框架协议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》第十八条,当供应商入围以后,可以委托一家或者多家代理商,按照框架协议约定接受采购人合同授予,并履行采购合同。入围供应商应当在框架协议中提供委托协议和委托的代理商名单。
根据《关于做好政府采购框架协议采购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》(财库〔2022〕17号),框架协议有效期内,入围供应商可以根据征集文件的规定调整代理商名单。代理商根据与入围供应商签订的委托协议开展活动,但其行为的法律后果由入围供应商承担。
好,下期见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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